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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九龙县3个常年湖面面积1km²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示
2020-12-03 07:08:02
来源:
九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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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甘孜州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总河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九龙县水利局组织划定了九龙县3个常年湖面面积1km²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一、按湖泊行政区划和甘孜州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九龙县3个常年湖面面积1km²以下管理范围划界湖泊为:

1、伍须海常年湖面面积为0.5km2,位于九龙县汤古乡伍须村,湖泊中心点坐标(东经101°24′10.04″、北纬29°9′21.76″)。

2、猎塔湖常年湖面面积为0.39km2,位于九龙县汤古乡伍须村,湖泊中心点坐标(东经101°34′20.26、北纬29°5′31.06″)。

3、仙女湖常年湖面面积为0.24km2,位于九龙县乌拉溪乡石头沟村,湖泊中心点坐标(东经101°35′55.44″、北纬28°33′56.3″)。

二、九龙县3个常年湖面面积1km²以下湖泊管理范围划定为: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等工程设施泵站及其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湖泊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湖泊主管机关批准,湖泊主管机关为九龙县水利局。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