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涉电企业进行了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工作督察检查。
经查,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水电站存在管理松散情况:
防火意识淡化、思想松懈、管理不善,没有完善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国有林保护管理局庚及联合成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再次深入该电站进行核查核实。经核实,该企业违反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的、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存在火灾风险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决定:责令该电站停产停业整顿;
加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抗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川省彭清华书记“西昌6.10”会议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并认真撰写森林草原防火心得体会;
落实好省、州、县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决策部署,压紧压实责任,落实责任人,制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管理办法;
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建立值班记录台账。在上述安全隐患未消除,未经防火指挥部门和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如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有关《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不按《停业整顿通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